(中国这十年·见微)从“海外购”到“海南购”:离岛免税以开放契合消费升级******
中新社海口10月13日电 题:从“海外购”到“海南购”:离岛免税以开放契合消费升级
中新社记者 王晓斌 王子谦
刚刚过去的国庆假期,今年反复受到疫情冲击的海南离岛免税市场呈现回暖势头,假期日均销售额超1.5亿元(人民币,下同)。三亚国际免税城逐渐恢复热闹景象,一些热门品牌的门店前重现游客排队现象。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自2011年4月起实施。海南首家离岛免税店——中免三亚国际免税城(前身为三亚市内免税店)已营业11年,是目前中国免税市场品牌最多、最全的免税店,成为海南游必到的打卡景点。
“最开始我是被培训的‘小白’,现在很多年轻同事都是我带出来的。”海南三亚国际免税城香化区商品琳琅满目,销售主管林青正手把手带教新入职同事。
“当年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应聘免税店售货员,正式上岗才知道是卖奢侈品。”林青在2009年入职时,免税店销售的是离境免税商品,“那时候接触最多的是国外顾客,国内顾客进店逛,但不能买。”
“2011年4月20日,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我们一下子忙起来。”林青说,没想到会有那么多客人光顾,以至于店里人手没法马上补齐。
从那时起,海南免税市场开放度越来越高,规模迅速壮大。十多年间,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历经多次调整,免税限额从5000元到10万元,商品品类从18类增至45大类。2021年,海南离岛免税店年销售额突破600亿元。
“政策调整的方向是越来越开放。”林青说,这些年来每一个政策节点,每一次参与新店开业、新品牌入驻,她都记忆犹新,每一次开放都意味着更多样的营销策略。
林青所见证的不仅是免税市场变化,背后是中国开放度提升,经济发展带来消费升级。
林青注意到,最初很多顾客买中低端品牌或高端品牌的基础产品,现在越来越多顾客购买更高端品牌。消费人群也不只有中产阶层,很多“95后”“00后”普遍愿意为自己花钱。
2020年,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幕拉开,定位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为推动中国消费者从“海外购物”转到“海南购物”,多层次免税购物体系加快构建,海南免税市场进入多主体竞争时代,共有5家经营主体开设10家免税店。
在海口市中心日月广场东区,海控全球精品免税城在国庆假期销售火热。这家2021年初开业的免税店举办假期促销主题活动,吸引了大批消费者。
海控全球消费精品(海南)贸易有限公司总裁林月文带领团队策划这些活动,他在市场竞争中思考如何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因看好海南离岛免税的发展前景,已有30年旅游零售和免税行业从业经验的新加坡人林月文于去年6月投身海南。
入职以来林月文忙着项目扩容、品牌入驻以及市场促销,新扩容的免税城二期引入数百个国际一线品牌,多个品牌在岛内免税市场独有。
林月文说,经过十多年发展,海南离岛免税市场正在从单纯追求销量,转变为销量与服务并重。从业者不仅要把市场蛋糕做大,还要带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
“虽然疫情影响短期销售,但海南离岛免税市场还有巨大的增长空间。”林月文说,他正在筹备免税城三期重奢品牌店的招商工作,计划年内开业,“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将在海南奋斗”。(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